客家契约习惯法研究:以赣南客家民事习惯法为例
日期:2011.01.01 点击数:3
【类型】期刊
【作者】赖丽华
【刊名】江西社会科学
【资助项】江西省社会科学“十一五”规划一般项目“客家民事习惯法研究” (项目编号:10FX31);江西省社会科学院2010年重点课题“客家民事习惯及司法适用研究” (项目编号:1001)
【摘要】赣南是客家民系的集中地和大本营,扎根于其中的契约习惯可视为客家民事习惯的代表,对客家族群的日常经济生活发挥着重要影响。客家契约习惯特别看重书面形式,流行实践性契约。由于受宗族习惯的影响,客家民系对家庭事务契约的代理人有约定俗成的排序机制,代理人对外签约享有广泛代理权。客家民事习惯法中,凡有定金、违约金的情形,违约方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,违约的保证担保仅有连带保证担保一种形式。租不过半、息不超本和人死债灭等民事习惯,则人性化地限制了过分沉重的债务。
【年份】2011
【期号】第5期
【ISSN】1004-518X
【页码】144-149
【作者单位】江西省社会科学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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